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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以创业带动就业

添加时间:2018年6月19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小企业都是市场中最活跃的力量,并且提供了最多的就业机会。“十一五”期间,中国劳动适龄人口的绝对量及占总人口的比重仍将持续增长,就业压力巨大。

  我们今天已处于市场经济时代,就业问题不能依靠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国有企业来解决,参照国际经验并考虑中国国情,“以创业带动就业”是一条既有效增加就业、又积极鼓励创新的良性发展道路。然而,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却压抑了人们的创业热情,并造成了种种扭曲现象,其中《公司法》问题尤其突出。

  由于受长期以来的“政府管制”思路影响,原《公司法》对公司成立设置了无谓门槛并对公司运作施加了僵硬限制,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相应调整,某些不合时宜的规定则予以废除。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要求一次性缴足出资。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并允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也就是说,9000元现金再加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总额达到3万元即可成立一家公司。
  原《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人人数做了限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应为2人以上,但现实中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部分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一小部分,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情况很普遍,这类有限责任公司实质上就是“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针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能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制度风险,在资本确定、执照公示、财务审计、财产独立性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了防范性规定。
  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万元、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人等,原《公司法》这些规定的原始出发点也许是好的,如严格财产责任、维护交易安全、防止商业欺诈,但其实际影响却是负面的,既没有达到预设的目的,反而增加了本可避免的社会成本。

  普遍存在的虚假出资问题就是原《公司法》刺激产生的一种扭曲:正是由于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一些专门从事公司注册的中介机构才应运而生,只要缴纳一笔费用,它们就能造出虚假的验资证明和评估报告,结果是本义在于维系市场信用的“注册资本”往往异化为误导交易伙伴的圈套。

  其实降低注册资本不会带来任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对注册资本并无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只有象征性要求,如“一元公司”。本来旨在遏制“皮包公司”,结果却大量催生“空壳公司”,真正守法创业的人苦于达不到注册资本要求,而一心欺诈牟利的人却利用“注册资本”招摇撞骗——原《公司法》的这一教训值得我们深刻反省。
  新《公司法》关于降低注册资本要求、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等条款,意味着从过去的片面强调政府管制,过渡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将本不应由政府介入的空间还给市场。《公司法》的上述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和运营提供了制度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老板”行列中来,相信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将迎来新一轮个人创业高峰。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说:“在分析社会公正时,个人的利益——也就是个人有实质性的自由去选择她或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贫困必须被视作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由此反思我们的法律法规,其中多少条款有“对基本能力的剥夺”之嫌?《公司法》修订的意义正在于承认人们的“基本能力”,赋予个人“实质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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