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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添加时间:2015年8月16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一、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后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是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就自动的终止。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等。
上述合同法定解除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根本违约。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只要通知对方即可,只要向对方当事人传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特别程序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外,对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无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果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需要经过在合理的期限内催告后,方可行使解除权;如果迟延履行已经导致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直接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权的灭失:
《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有期限届满消灭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这两种情形。期限届满消灭,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适用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四、限制解除权滥用: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以提起确认之诉。异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二合同目的未完全不能实现;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如果审判异议能够成立的,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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