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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2年9月29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Tags: 小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http://www.shxzhmls.com/

 于涛律师,绍兴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小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内容摘要]合同解除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理论上的重要论题。本文试图从解除权行使的角度,来解析当前的一些合同解除权理论,拟结合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己见,并提出应借鉴各国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规定,以促进和鼓励经济社会的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键词]合同解除 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但是,客观情况的千变万化,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多样性,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种种影响,使有些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所以,各国的合同法在坚持维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也都相应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解除方面,立足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二十多年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其仍存在规定不明,使得当事人无从下手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则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


  合同解除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合同解除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这是它同无效,撤消,履行,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既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第三,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必须要有解除行为。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仅为解除合同的前提要件,必须通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才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第四,解除后使合同关系自始或向将来消灭。由于合同解除可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故解除后将使合同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二、解除权概述


  解除权的性质和行使主体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不过在例外情况下,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而合同解除权为形成权,属于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能够控制的地方。






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的签订有时候不只是双方当事人,还有第三人。此地三人是同受此合同签订的约束的,若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向另一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可由第三人向此当事人履行该合同义务。则解除合同时法律上效力相同。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的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

  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据此,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但可拒绝其生效,即决定其不生效;此时行使的是拒绝权,为不完全决定权,非撤销权。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非可撤销行为。


  在法理上,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行为,属表意不真行为之特殊形式;善意第三人拒绝自己的行为生效,属拒绝表意不真行为生效。该行为之生效可能侵害他人权利,故善意第三人只享有不生效决定权,不享有生效决定权。


  无权代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但因构成表见代理,第三人可请求本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法理上视为本人对外观授权负责。故无权代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完全决定行为。


  无权处分场合之善意第三人,可决定自己行为不生效,不能决定自己行为生效,故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行为是可不完全决定行为。但因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二、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


  三、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乙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销权,而甲并非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情形的全部内容。第三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充当补位以及监督的作用,也是合同当事人发生意外时,合同能够继续有效化的关键合同的解除牵扯到第三人在一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情况居多。若仅仅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则由此当事人负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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