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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设权证是不是违法行为?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1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原来的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作为武钢股改作为对价的一部分,这同时也包含了该权证的交易权利,创设权证强行改变了权证行权和交易的条件,侵犯了权证持有人的利益,即使有交易所的同意这样做也是违法的,连续创设的武钢权证不是原来意义的股改权证,交易数量扩容的数倍而其交易价格也受影响,这意味着武钢权证的交易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他们本该获得的股改利益被人为改变了市场因素而剥夺。

  我认为这个事情创设权证违反了当初股改的承诺,所以这个承诺投资者完全是有理由或者是有权利进行诉讼的,第一个目标就是交易所。

  权证的创设部分包括两个交易所推出的创设解释,应该是在武钢权证作为对价,作为股改方案出台之后,创设权证在这个之后,我觉得仅从告知的功能来讲也不成立,券商没有资格介入股改的讨价还价之中的,它属于第三方,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我觉得权证创设作为对价支付的权证来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个人的观点权证创设是非法的。

  第一应该马上终止这种以创设名义增发股改权证的侵害行为,第二对过去造成的行为进行补偿,补偿分两种形式,勒令所有参与创设的券商,如果回购了权证把你的差价找回来,用来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如果你创设的权证还没有回购的话,现在要求这些权证必须以原创设价格,标价回购,回购以后注销,停止对于权证持有人利益的侵害。

  我认为是创设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是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创设权证的权利范围不应该是由交易所和券商做出的,应该是股东大会来做的,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的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通过,才能做出这样一个决议

  一是代表诉讼,要求监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董事会成员和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直接起诉,如果董事会认为没有参与这个事,那么你退出被告,其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作为被告,二是个人诉讼,任何一个股东可以直接起诉本公司所有的董事,你可以直接起诉本公司所有的董事,这是个人诉讼。监事会收到30天之内不给予答复的话,会造成重大损失的,1%的股东(持股180天,个人单独或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可以直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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