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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通知书 格式二

添加时间:2014年5月30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
××(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
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
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
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
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
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
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
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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