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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通知书 格式二添加时间:2014年5月30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债务人名称):
债务人×××已于×年×月×日按照××××(债务依据)将应付给你的×× ××(债务标的及数量、金额)提存我处,请你于×年×月×日之前,持本通知书、 身份证明(包括身证份、委托代领持委托书)、债权凭证及×××(其他所需材 料应一一列明),到我处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外 ×年×月×日 2.说明 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但因债权人的原因 而使债务无法履行给付标的的义务时,债务人可将标的交由法定的机关保管,视为 已经履行了债务,提存之物的风险全部转移给债权人。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 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 (1)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2)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② 债的内容;③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④交付标的物。 (3)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4)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 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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