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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重要知识添加时间:2014年2月22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网友问:我在公司从事销售部经理工作,工作时间长达六年,因不满工资待遇和老板的为人,在四月底合同快到期时提出辞职,老板同意五月底交接完工作可以走人,问我可以得到赔偿吗?可以索要哪些方面的赔偿。 律师解答: 如你主动提出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劳动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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