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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添加时间:2020年7月4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Tags: 【商业秘密保护】提高技术监控手段,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http://www.shxzhmls.com/

  律师,绍兴专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商业秘密保护】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在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运用保密技术来降低风险,提高与高技术窃密抗衡的能力,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方向。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保密技术组合,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应着重强化以下措施: 防盗窃技术。商业秘密载

  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在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运用保密技术来降低风险,提高与高技术窃密抗衡的能力,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方向。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保密技术组合,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应着重强化以下措施:

  防盗窃技术。商业秘密载体保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应当装备可靠的防盗设备。防盗设备组合要具备以下功能:延缓作案时间并使之与报警救援所需时间相匹配;监控报警装置不易被发现,并具有在遭破坏时自动报警功能;进出人员身份辨别和录像监控记录功能。

  防辐射技术。防电磁辐射泄密,目前主要有四种方法:一是物理距离间隔法,即根据对电子辐射距离的测试,只要辐射源周边安全距离能够被有效控制,就可保障电子设备处理信息的安全;二是物理衰减法,即根据电磁辐射信号穿透物体时自然衰减原理,将辐射源置于需多层穿透的地下室等位置,可有效缩短其辐射距离,减弱辐射信号;三是干扰法,即选用同步干扰和相关干扰设备,形成对辐射信号的覆盖式干扰或附着信息干扰,形成不可显示和还原的信号;四是屏蔽法,即对一栋建筑物、一间房屋或者一个更小区域四周加装金属网框,阻断辐射信号。上述物理方法和技术方法能够结合使用其效果会更佳。

  防复制技术。可以采用在载有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上加入某些印记或插入一些虚假信息的方法,使复制时不可覆盖掉这些印记和信息,以此证明复制事实及原信息的归属。

  防窃听技术。防窃听着重注意电话、手机、无线扩音、传真等空中信号的窃听和便携式、固定式窃听器的窃听。一是重要信息采用商用密码传输;二是不用普通通信工具传递或谈论商业秘密信息,没有替代设备又确需传递的,应设定商业秘密代号和通话密语;三是召开秘密会议不用无线扩音设备;四是接待外来人员应设定专用场所,尽可能不要与内部内议室和办公室混用,并在外来人员走后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借机放置窃听器;五是可定期聘请有关部门进行防窃听“扫除”;六是出境期间在宾馆、特别是在境外接洽的企业特意安排的宾馆下榻时,要提防房间内有可能事先安装的窃听器或者针孔摄像镜头,避免在房间或一些特定地点商谈商业秘密。

  防窃照技术。一是接待参观的路线实行“坚壁清野”,不留下商业秘密的痕迹,如生产流程图、工艺配方图表、生产岗位表、生产示意图或进度表、工程设计图纸等。二是实行“清桌”制度,要求员工做到离开工作地点时工作台不留只言片纸,计算机必须返回初始窗口或关机。三是外来人员确有必要参观生产线的,应有专人负责控制外来人员的照相、摄像行为,严密监控偷拍行为。

  防网络窃密技术。网络分为内网和外网,应分别采取相应监控技术和措施。内网一般采取三级控制技术;第一级时入网用户名和密码控制;第二级是目录和文件访问权限控制;第三级是文件和目录属性控制。外网控制的目标是通过网络隔离技术和安全软件技术对联网的计算机单机和内部网络实施有效保护,防范黑客的攻击性窃密。鉴于目前对付黑客攻击的技术还很不成熟,有必要采取“双机双网”、“隔离机”、“隔离卡”等物理隔离手段。

哪些行为构成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除秘密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采取除秘密窃取、物质金钱和其他利益利诱、以及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外的,其他足以获得商业秘密的违法手段。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对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或者通过公众媒体将商业秘密公布于众的行为。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于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我国《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以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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