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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演变

添加时间:2016年8月5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来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演变经历了以下历程: 一、其变化和演变首先体现在简单文书名称的变化上:?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其名称着重体现“责任”二字,这一法律文书的作出,意味着事故的原因,也意味着将来赔偿责任的划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来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演变经历了以下历程:
  一、其变化和演变首先体现在简单文书名称的变化上:?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其名称着重体现“责任”二字,这一法律文书的作出,意味着事故的原因,也意味着将来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
  二、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
  三、救济程序的演变:在2004年道交法实施前,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即将公安交管部门的行为认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重新进行认定;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救济不能提起复议,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不再规定重新认定程序,也反映了公安机关职能的转变与重新定位。2008年公安部在一项便民政策中规定针对事故认定书可以进行复核。
  四、事故认定书性质的演变:由最初的划分事故成因并依据其划分承担民事责任演变到其本质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从而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准确得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承担民事责任只能由法院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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