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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添加时间:2018年4月19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据了解,近年来投诉到人民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由于员工流动而产生的纠纷占较大的比例。作为企业来说,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首先要搞清自己的商业秘密范围,是否具有可靠的书面、电子等载体,受到侵犯的范围、程度,侵权者行为的证据等。向法院进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等 。如果经过评估认为所失商业秘密价值巨大后果严重,证据又比较充分,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对于'跳槽'人员偷走图纸向他人或企业透露等的情况比较合适。对于商业秘密本身权属就争议较大、涉及相当多的专业技术问题等纠纷,宜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市场发现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商品等,是非分明,无需太多的证据,也可以采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要求行政查处的办法。不过应当注意应当同时提出赔偿要求,有时工商管理局只注意对侵权行为行政罚款,而忽略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对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不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行政查处,因为从法律上对犯罪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另外会耽误侦查时机,有的行政机关甚?quot;以罚代刑',只罚款,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放纵了犯罪,使企业遭到了更大损失。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采取以上救济措施外,权利人还可以考虑自我救济方式,通过律师进行交涉,甚至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使用许可合同,通过收取技术秘密使用费的方式了结纠纷。这不但可以省去不少麻烦,还扩大了技术秘密的使用收益。否则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已经掌握,即使对方承担了责任,也保证今后不再使用该秘密,但始终使你处于被动地位,担心商业秘密又再次被泄露。当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不宜培育潜在竞争对手给本身造成威胁的技术秘密,不能采取此种对策。
  以上措施均为'事后诸葛亮'的弥补措施,目的在于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或者通过赔偿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其实更重要的是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这就是说,企业等可以采取一定防范措施,防止和杜绝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这些措施有:
  1) 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并明确予以标识,分等级分别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企业直到在法庭上还拿不出标有密级像样的档案资料,使人难以相信他提出保护的是商业秘密。
  2) 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秘密的权限(access control),每个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密级的档案资料。司法实践中,多遇到科研组长、科研人员、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责任不清的情况,遇到侵权,也不好追究责任。
  3) 专人管理商业秘密,定岗定责,不能无人负责,上级主管应当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实践中发现,上级主管与具体管理商业秘密人员互相代替,权责不清,造成失密机会。
  4) 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不能给窃密者造成机会。
  5) 企业高层管理者(雇主)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具体作法是:对于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就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宣布,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的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用办公计算机设备)电子邮件等,并定期不断进行此种规定的宣传教育,以阻却个别员工的不法行为;也为使今后实施监视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精神准备的员工的不满。因为,监视可能涉及到员工的隐私问题,如无明示约定或让员工毫无准备不但会使他们处于尴尬地位,还会引起一些法律上的麻烦。企业管理者事后如怀疑某一员工泄漏本企业商业秘密,甚至寄给本企业的竞争对手,就可以对该员工的电子邮件等进行监视。
  6) 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但也要注意员工滥用、钥匙丢失等情况发生。
  7) 利用合同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企业等对内对外都可以采用合同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接触到秘密的人员负有保护秘密的履约义务。在计算机网络上,过去的拆封即成立合同(shrink-wrap)已经成为按键合同(click-wrap)。其亦可以运用此种方便形式同涉及秘密的相对人订立合同,约束当事人行为,也为事后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
  此外在计算机安全上,还有一些对防止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技术措施,同时这些措施对计算机网络入侵、破坏类型的犯罪、侵权都有一定的效果,也是当前经常使用的措施。这些技术措施包括:1、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authentication);2、防火墙(firewall);3、档案加密(encryption),等等。在建立本企业网络系统或拟建立进入国际互联网系统起始,企业高层管理者就要考虑防止本身商业秘密通过网络形式受到侵害问题,在制度上和计算机技术上等方面都作出安排,保证网络使用的安全。
  我国已经面临入世的新形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与外方交流合作机会加大。除了加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外,在对外交往中应当慎重自律,避免误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陷阱,也要防止他人对商业秘密权的滥用。
  首先,建立严格适当的技术等商业秘密引进、转让的正当程序,端正投机取巧等不当获取市场上他人商业秘密的心态。这不但可以免受外国特别是美国经济间谍法的困扰,而且是面对入世激烈市场竞争应当具备和立于不败之地最基本的思想和心理准备之一。
  其次,要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和主要交易国家、地区的法律,特别是美国的法律。而在此点上我国企业等准备不足,要知道今后要面临全球的机遇和挑战,更多的是对外贸易,如果不研究外国法律,在他国遇到法律纠纷,他们是不管你懂他们的法还是不懂,都要执法的。
  再次,要警惕美国经济间谍法的秘密侦查手段,尤其是诱捕手段。我国企业等民事主体往往经验不足,有可能面对陷阱而麻痹大意、无所警觉,有的则有占便宜的想法,殊不知这可能就是fbi的陷阱。所以对涉及对方的商业秘密事项,尽管是关系多年的经营伙伴也要警惕,特别是与不代表该公司的员工之间交往,注意识别对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辨别真伪,采取主动措施。
  第四,尽早建立严格的企业内部保护商业秘密制度和员工教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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