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认定
合同终止
产权保护
商标权
有限责任
工商注册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认定合同终止产权保护商标权有限责任工商注册交通法规兼并收购商业机密事故处理房产纠纷公司法规
房产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房产法规

建设部关于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复函

添加时间:2016年8月21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如何具体运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请示”(闽建法[2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实施监理,致使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原设计文件要求,降低了原设计质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是指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和有关部门计量认证通过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案件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