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事故认定
合同终止
产权保护
商标权
有限责任
工商注册
交通法规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事故认定
合同终止
产权保护商标权有限责任工商注册交通法规兼并收购商业机密事故处理房产纠纷公司法规房产法规
法律咨询热线
15381631686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终止

不定期商铺租赁合同可否随时解除

添加时间:2016年5月5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案情】
  2002年7月,王某与杨某口头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5间门面房,以每间年租金3600元的价格交付给杨某使用。杨某缴纳房屋租金至2006年2月3日,之后的房屋租金拖欠至今。故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杨某立即腾退房屋;给付截止2006年7月3日止的租金7500元;并给付自2006年7月4日起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杨某则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2006年的租金,其应在2006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王某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给付租金没有道理,故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李遂法庭在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王某陈述,双方约定按月给付,不交租金就停止租赁。对此,杨某予以否认。杨某陈述,租赁期限10年,每年年底前给付上年租金。对此,王某予以否认。双方对各自的陈述均未提供证据。
  【法律提示】
  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在本案中,王某与杨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对庭审中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又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王某与杨某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王某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杨某腾退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杨某除应给付王某所欠租金外,还应给付至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租赁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绍兴案件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38163168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