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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知识:开发商一房二卖 可要求额外赔偿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铜梁县张先生问:2008年2月,我在沙坪坝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9年6月接房。到期后,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交房。今年3月,开发商电话通知我称该房已卖给他人,让我去退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向开发商索赔?可以索赔多少?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邱华律师答:张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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