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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知识产权保护简介添加时间:2015年7月29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牙买加宪法保护知识产权。牙买加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和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牙买加正在逐步完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立法。牙买加与我国分别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和投资保护协定。
牙买加是承认知识产权三个最重要条约的签字国,它们是: (1)1962年加入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巴黎公约 (2)文化与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3年牙买加通过版权法;1999年通过了附加的三项促进知识产权承认的立法,它们是: (1)商标法 (2)对版权法的修改法 (3)总体设计(地域标志)法 新的商标法使牙买加过去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法律得到修改和更新,以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版权法使牙买加在保护版权和商标方面与世界贸易总协议有关贸易方面的知识产权协议相一致。 2000年牙买加工商技术部决定建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进行工作,并将当地处理版权、商标和专利的办公室转变为牙买加知识产权办公室。知识产权办公室立法也已提交议会审定。现已初步授权此办公室来监督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立法的执行。 牙买加内阁政府还批准了2个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它们是: (1)世界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2)世界产权组织表演者和制作者条约 另外,牙买加已在制定关于发明与创新保护的专利法。(摘编自《牙买加贸易壁垒简介》)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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