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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除外责任

添加时间:2015年7月25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汽车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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