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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的四种表现

添加时间:2015年5月7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表现是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以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1)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购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照规定出资;
  (2)不能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协议或认股协议成立且生效后拒绝按照规定出资;
  (3)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虚假出资。
  (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也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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