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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举证责任倒置防止一人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添加时间:2015年4月12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为兼顾一人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一人公司的对外债务推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股东反证其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这样,既坚持了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受的是有限责任的待遇,而且对待债权人的利益也实现了公平公正。
总之,一人公司是设立容易运营难。而且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并非新设的一人公司,是基于股权转让而成立的一人公司,即存续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的通常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最低出资额以及出资期限方面都与一人公司差别较大,因此在股权转让使得股东只剩下一名,但是最低注册资本以及股东实际出资到位的资金都不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的情形时,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不排除将来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解决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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