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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出车外死亡不属第三者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

添加时间:2015年3月18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4月13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受上级法院委托,宣判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至此,“第三者”之争的保险赔付,以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结案。
      2008年,贵州省人杨某购有一辆斯尔太型自卸货车。同年4月24日,杨某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昌中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特种车保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保险金额11万,特种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额为5万。投保后,杨某将自己的车投入到正在施工的溪洛渡水电站建设地四川省雷波县境内运营。因电站建设部门不允许个人车辆在施工区营业,杨某找到水电武警某部外协单位霍邱县金皖机械施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皖公司)法人代表协商,遂将自己的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经营。双方口头约定:可以挂靠经营,但发生事故由杨某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随后,杨某在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分局登记办理了溪洛渡电站工区机动车专用行驶证,牌号为0626号。杨某雇请云南省永善县人李某为驾驶员,开始了在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内运输业务。
      2008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李某驾驶工区0626号自卸车搭乘贵州省人詹某,从施工区黄角堡营地向水电武警骨料场加150米处时,因车速过快,路面湿滑,车辆驶入道路左侧与挡墙发生碰撞,坐在副驾驶室位置的詹某被甩出车外,车辆继续前行,货箱尾部与挡墙又发生两次碰撞,后驶入道路右侧骑于路边防护墩上。此次事故造成詹某当场死亡,车辆、防护墙、防护墩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凉山州公安局溪洛渡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为:由于机动车驾驶员李某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承担了死者运尸体款8800元,尸体存放、转运、处理等费用2880元,合计11680元。并承担了死者詹某亲属三人到雷波县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2008年10月28日 ,杨某、金皖公司支付受害者家属赔偿费4万元。
      2009年5月27日,李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随后詹某亲属找金皖公司索赔,双方发生分歧,未能协商一致。詹某之母及其妻儿以杨某、金皖公司、李某为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被告赔偿损失381308.4元,第三人保险公司以最高保额160000元向原告进行理赔。
      2009年12月,雷波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詹某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受雇于杨某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雇主当应承担责任;事故车辆挂靠在金皖公司经营,该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事故发生时詹某乘坐于车上,是本车车上人员,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强制保险理赔责任;杨某投保的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指的是对驾驶员的保险,不是乘客险,詹某的死亡不属于该保险合同理赔的范围。杨某投保的特种车保险是商业险,属合同性质,应另案处理。一审判决:由杨某赔偿詹某亲属301369.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0元,还应赔偿261369.6元。李某、金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结果宣告后,杨某、金皖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杨某除对赔偿费用计算及其标准有意见外,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受害人詹某虽然乘坐于事故车上,但事故发生时,他已经被甩出车外,不再是车上人,他是在车外受伤死亡的,因此,他是事故的第三者。根据保险法和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强制性和第三者责任险总和限额26万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被上诉人认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其他的给予了辩驳。
      今年4月13日,凉山州中级法院以(2010)川凉中民终字123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被告有一个共同的声音,那就是要求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承担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的赔偿。这一方面是减轻赔偿负担和减少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对受害者甩出车外死亡,置身地面,属车外之人(即第三者)的认识统一。然而,法院确给了相反的结论,未能支持他们相同的主张。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中保协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条例和条款中可以看出,强制责任险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前述案例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詹某乘坐于事故车副驾驶室,可以肯定的说詹某从车内甩出车外,与地面物碰撞之间的那一刹那间,詹某是活体,这是不容置疑的,当他与地面物体碰撞之后,即行发生死亡结果。尽管事故车将詹某甩出后,又几次碰撞其它物体,但这一过程中并没有碾压、撞击詹某。因此,发生事故时,詹某属于事故车车上人。法院采纳了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驳回了原、被告对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的主张。这完全符合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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