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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擅自毁约 判赔买方巨额差价损失

添加时间:2014年7月5日   来源: 绍兴案件律师     http://www.shxzhmls.com/
[案例]
2007年7月,刘女士通过中介购买了祁女士位于朝阳区世贸国际公寓的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15600元,总价400余万元。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女士交纳40万元定金,3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当天支付了定金,但祁女士3天后,以“中介公司的价格存在欺诈”、“我还没办理房屋产权证”、“卖房侵犯了我丈夫的合法权益”等理由不断拒绝交房。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若不能交房,则返还自己双倍定金80万元,以及为此所受的损失1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女士和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祁女士拒绝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需双倍返还刘女士定金80万元;且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明显上涨,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合同价款的差额,应为刘女士享有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据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答复意见,法院认定这部分差额为50余万元。
综上,法院判令卖房人祁女士返还定金及赔偿共计134万余元。
 
[律师点评]
    很多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看到房价涨幅巨大,便会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反悔,并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交房。法院目前针对此类,一般认为合同需继续履行,若不能履行,卖房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数额还需制定出标准,避免出现“案情类似、判决不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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